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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 林燕華
資料類別 法案評估
撰成日期

98/06

  更新日期 98/06/08
  編號 B00664
  摘要
民法第1059條及1059條之1為
有關子女姓氏問題,自民國96
年5月23日修正及增訂公布以來
,社會爭議始終無法平息。過去
婦女團體以解決弱勢單親母親問
題為訴求,促使法條修正為以男
女平權之方式處理子女姓氏問題
,惟迫於社會傳統對父系血緣及
宗族觀念之根深蒂固,社會現象
並未完全反映法條規定,從母姓
比例仍顯偏低。而前次修法雖將
子女從姓改由父母於子女出生登
記前以書面約定,惟同時將子女
改姓規定予以從嚴限制,並將原
姓名條例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刪除
,導致單親父母所攜子女之改姓
問題困難重重。由於修法前已出
生之子女仍因法律之規定而從父
姓,是以單親子女改姓問題,截
至目前為止幾乎完全為單親母親
須獨自面對之難題,也由於姓名
條例之配合修正,造成許多難以
解決之社會問題,令此項所謂男
女平權之法條修改顯得治絲益棼。

按前次修正條文,雖令法條規定
實現男女平權,惟仍存在無法平
息之爭議,想必在關鍵性環節出
了問題。惟草案對相關爭議之現
行規定並未隨同提案修正,似未
符合社會期待。審民法當年將子
女姓氏擬制為父親之特權,強化
我國社會文化為男尊女卑之觀念
,經由婦女團體之努力而完成階
段性任務,如今卻非著墨於平權
議題,得以找出解決問題之道。
由於現行規定子女姓氏須經由協
議決定,爰當社會風氣逐漸轉變
,未來將逐漸出現單親父母均須
面對相關爭議而使問題擴大,顯
非為政者視若不見即得以解決。

按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為憲法
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吾人必須
回歸問題本質,檢視人格權之歸
屬,以了解此項爭議不斷之癥結
所在。本草案現行規定對子女人
格權限制部分,形同對子女人格
權之侵害,不僅不符憲法上之合
法性與正當性,且造成許多單親
家庭生活上之實質困擾,爰建議
將草案第1059條第3項規定修正
為:「子女已成年者,得申請變
更為父姓或母姓。」第5項序文
並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有監護權父母之
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
為父姓或母姓」,第1059條之1
第2項並比照修正;俾將姓名人
格權還予子女,以解決當前之社
會爭議;文後並研提草案條文對
照表,供本院委員審查本草案時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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