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得從母姓」, 立委提案「單親家庭」如願有望! |
台灣法律網】 文 / 黃育杉 |
為落實兩性平權,一名羅姓立委在母親節有意義的日子,提案 修正「姓名條例」,讓辛勞撫養子女的「單親媽媽」能得到最 基本的回報,增列「夫妻離婚,子女姓與監護人不同者,得申 請改姓」規定,即單親媽媽子女「得從母姓」.. 這是一位單親媽媽的心聲:「....離婚一年多來,每日的平 均睡眠時間不到五個小時,終日辛苦工作,只為獨力撫育幼女。 離婚後,前夫未替女兒付過半毛錢…離了婚的單親媽媽,雖然不 會因子女的姓氏而減少對子女的愛,但揹著生活家計的單親媽媽 ,卻也要揹一輩子的陰影」。「對男人而言,只管讓女人懷孕, 生完小孩後,孩子就跟他姓了;但對女人而言,懷胎十月的辛苦 ,生產的痛,以及含辛茹苦並無微不至地照顧子女,對父系社會 的人們而言,似乎是非常地理所當然。離了婚,獨力撫養子女, 心裏的痛,若非身處其境的人無法瞭解,子女的姓氏雖然不影響 媽媽對子女的愛,但子女從母姓,對單親媽媽而言,更是支撐她 繼續努力的動力。不懂的是,一個父親沒有了監護權,甚至未盡 撫養義務,子女卻仍須從他的姓;而辛苦獨力撫養子女的母親, 卻對子女的姓氏一點辦法也沒有…天理何在?為什麼法律只保護 男人,卻這麼歧視女人」。 另一個案例『甲先生與乙小姐未婚生下一女A後,倆人終究未辦 理結婚登記,但A女因生父甲先生嗣後辦理認領而從甲父姓,但 自幼A女皆由生母乙小姐單獨養育,A女也從未與生父甲謀面過, 在A女的印象中,根本沒有生父的存在。嗣後甲先生另與她女子結 婚,棄乙小姐與A女於不顧,再也沒有對A女盡養育之責。如今A 女漸漸長大了,乙小姐可以讓A女從母乙姓?乙女要如何告訴A, 她為什麼姓『甲』!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乙女,以致乙女無法 再尋找她新的家庭人生。 <解說> 子女為何不能從母姓?現行「姓名條例」的改姓規定,也未允許子 女與因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得從監護一方姓氏之規定。 子女一般從父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婦女新知基金 會「民法諮詢熱線」就經常接到婦女求助電話,希望能解決子女姓 氏問題。舉例來說,不論是生父母離婚與否,即使子女想要從母姓 ,就算是「生父同意」,仍然受到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 之限制。對很多單親家庭而言,確實是一項親子間的困擾。 子女為什麼不能自由從母姓?在追求女男平等的社會,確實是一個 頗值得思考的問題,要打破傳統「父系為主」的維持模式,恐怕仍 有一段奮鬥的路要走。 今天我們要從幾個角度,來探討現行民法有關「姓式」規定的問題: 一、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的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 子女從父姓 嫁夫子 二、生母與子女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是無庸置疑的。 子女與母親之間的關係,即「無須認領」,反之,非婚生子與生父關係 「須經認領」。何以子女從母姓不能採用「無須認領的法理」?反而是 重重限制?豈不矛盾? 三、目前民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教養,已打破 男尊女卑的不平等觀念,即非專屬於夫之一方。依民法第一○○五條、一○○ 五條之一、一○○五條之二等規定,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如果子女在 夫妻離婚之後,與母親生活在一起但卻不能從母姓,這不就是法律與人倫常 情悖道之謬? 乙小姐的例子,對A女而言,生父的存在,實在是個莫大的迷,要如何解開? 在什麼時候解開?對乙小姐一直是個困擾,至少,能讓子女從母姓,是乙小姐 在許多不能改變事實的往事下,成了她最大心願。在孩子成長的過程當中,這件 事情對她而言,一直是個擱不下的擔仔,法律要負大半的責任。難道乙小姐沒有 試著突破這個困擾嗎?都是因為法令的限制,使得她在子女的教養過程中,讓自 己承受太多的欲言又止,除非法令能夠「人性化一點、符合現實一些」,在這個 社會中,一定還有更多女姓,與乙小姐有相同的困擾與遭遇,她們多麼希望法律 能為她們解決問題。
者,從其約定。」,由此項規定來看,仍有婚嫁『贅夫子女從母姓、
女父姓』的從屬觀念存在,實有違男女男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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