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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利之影響」 難說服法官
民法第一○五九條去年修正通過,離婚者子
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需提出原姓氏「不
利之影響」。然而,當事人頂著原姓氏(通常
為父姓)所遭遇的任何情感、生活困擾,往往
被法官認為不夠具體,僅屬心理層面,讓許多
單親媽媽及子女無所適從。
原本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夫妻離婚,行使
監護權一方得申請子女改姓,不少單親媽媽循
此讓孩子改從母姓,連帶有許多生父抱怨自己
被蒙在鼓裡,改姓竟然如此輕而易舉。
因此,民法修法有意讓改姓程序嚴謹一點,
避免血緣混亂。但姓名條例第六條對離婚者的
規定,隨著民法第一○五九條修正後刪除,往
後單親母親對子女的改姓需求,只能遵守民法
一○五九條,不是要跑法院申請變更,就是要
求前夫簽同意書,往往惹來一頓羞辱,甚至被
要求「拿一百萬來就同意」。婦女團體痛批,
法令愈修愈倒退。
讓許多單親媽媽被要求提出從父姓「不利之
影響」,她們提出有家暴陰影、娘家不諒解、
再婚後孩子遭人指指點點等理由,幾乎不被法
官接受。一名爭取從母姓的單親兒質疑,「難
道要弄來一張憂鬱症診斷書,才能說服法官, 」
中時電子報 朱芳瑤/新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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